贷款业务是金融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其基本法律要求如下:
1、商业银行在国家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2、依法、正当、自愿发放贷款。不得违反规定提高、降低利率,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金融律师提醒: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命令要求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
3、担保为主,信用贷款为辅。商业银行贷款、贷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必须严格审查实现担保人偿债能力、抵押物、质押物权利和价值以及抵押权、质押的可行性。经过商业银行审核、评估,确认贷款人信誉良好,贷款可靠偿还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不得向知情人员发放信用贷款,向知情人员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谓知情人员,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者、信用业务者及其近亲属;(2)前款所列人员担任投资或者高层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4、遵守资产负债比率管理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必须遵守以下资产负债比率管理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必须在8%以上。(2)流变性资产净值与流变性负债净值之比不得小于25%。
以上就是金融律师之贷款业务篇的内容,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