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如何看待行政诉讼的呢?下文为您介绍:
(1)行政诉讼是通过审查被指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决定了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审判形式上不同,这对律师来说是基本掌握要点。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束的情况下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正当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审判以撤回、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2)行政诉讼解决特定争议。有些行政争议不属于范围,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没有行政诉讼那样的对象范围限制。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纠纷只能通过其他救济手段解决。
(3)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有行政管理中的对方,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有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者,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这个特征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允许被告反诉。刑事诉讼中也有允许被告人作为受害者起诉的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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