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律师之企业清算所得税篇的内容如下: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继续经营,结束自己的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向所有者分配剩下的余财产等经济行为的情况下,金融律师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以下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需要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处理内容。(一)所有资产都必须是可变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偿还的所得或者损失。(三)变更持续经营计算原则,处理事前提出或者摊销性质的费用。(四)依法弥补损失,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以分配给股东的剩下的余财产、股息等。
四、企业所有资产的可变价值或交易价格为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扣除相关税金、债务偿还损益等加在一起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必须把整个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来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清算费用,结算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算清算所得税、上年度未缴税等税款,结算企业债务,可按规定分配给业主的剩余余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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