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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2021-01-15   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

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法定条件,其一是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实践中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的公民大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不受理或驳回起诉。现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规定还不够,利害关系者的种类千差万别,特别是现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认定缺乏具体的标准,是概括的规定,各地各级法院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把握大不相同。

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一般主张保护其反射利益的当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公共服务等领域,一些原告提起的诉讼客观上具备一定程度的公益诉讼特征,以自身利益为形式呈现出以公益为目的的特征。

但是,在原告的主体资格上,一般仅限于提起自我利益形式的公益诉讼,原告本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与普通公众不同的独特权益,而且这种权益受行政实体的法律规范保护,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可以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因此,在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投诉通报事项等行政引起的诉讼中,因自己法律权益受到侵害而受到投诉通报的当事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比因公共利益受损而受到投诉通报的当事人的原告主体资格

认定利益关系时,一方面要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明确合法权益的界限范围,为了确保任何权利的保护不能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要将行政诉讼发展成全民诉讼,保障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以上就是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介绍,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