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律师提醒,为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关规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债务委员会职责的定位。委员会是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的组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措施的原则开展工作。二是扩大债务委员会成员覆盖的范围。明确对债务规模较大、有困难的非金融债务企业,三家以上享有债权(包括贷款、债券等),管理的理财产品享有债权,依法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可以设立债务委员会。
三是区分层次结构。委员会原则上由对企业直接持有债权的金融机构或其子公司设立。四是建立与共同信用制度的联系。联合授信企业发生债务风险时,银行可以推进债务委员会的设立。五是原则上规定债务委员会参加机构、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债权人协议、重大事项决定机构等债务委员会基本事项。
六是规定对债务委员会运作的约束机制。支持债务委员会或自律组织对债务委员会成员机构的不当行为采取内部通报等自律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交由金融律师处理等方式,督促规范行为。七是支持债务委员会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积极作用。委员会可以代表成员机构自行向法院推荐管理者,积极协助制定重整计划和债权受益方案,与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建立有效的联系。八是明确打击旧金融债务的要求。
以上就是金融律师之规程篇的内容介绍,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