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师之担保篇的内容如下:
《公司法》界定了相关担保和非相关担保的决议机关应相应划分的判断标准。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相关担保。明确规定需要有股东会决议,没有股东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
此时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提供证据证明合同订立时对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该决议规定排除被担保股东的表决权,并表决出席会议。公司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相关担保。根据规定,届时将由董事会或股东决定。
章程是否规定了决议机关,章程是决议机关还是董事会,法人的章程还是对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只要能够对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进行审查,并且同意该决议的人数和签字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即视为善意。但债权人能证明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律师提醒,审查一般仅限于形式审查,只需要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标准不宜过于严格。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公司对债权人不诚信的抗辩,因为政府的决议是由法定代表人伪造或修改的,决议程序不合法,签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但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决议关系是伪造、变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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