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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律师之邮轮运营篇

2021-03-08   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和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发展等战略的深入实施,海事海商事件发生了新的变化。邮轮运营、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船舶保险融资等新案件给海事法院的审判带来了新的挑战。下面海事海商律师将介绍一些相关知识,以期对事件背后的警示意义进行挖掘,为客户提供启发。

如果游轮是国籍的,但从中国港口出发,发生意外的游客也是中国人。那个应该根据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判决?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而言,“侵权行为地”通常被理解为与一个国家或特定法域直接相关的地理位置。邮轮是海上旅游观光的特殊交通工具,通常处于海上航行的动态过程中,不属于地理位置范畴,因此邮轮上发生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通常不应当将船舶本身确定为侵权行为地,船舶船旗国法不等同于侵权行为地法。

海事海商律师提醒,这应当根据最密切的联系原则,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侵权行为的结果地、被害人的居住地和居住地、涉案船舶的船旗国、船舶所有人国籍、船舶经营者国籍、合同签订地、邮轮客运的出发港和目的地港、被告公司的营业地等连接点。本案的许多连接点集中在中国,与本案有最直接、最真实的联系,最影响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的因素都指向中国,因此本案的准据法应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以上就是海事海商律师之邮轮运营篇的内容介绍,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