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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三大原则

2021-04-27   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

行政诉讼的三大原则如下: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自由选择不能违背司法最终原则法律、法规未规定复议前置的,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行自由选择主义。自由选择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首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自由选择并不意味着复议和诉讼都可以选择。因为复议和诉讼两种救济机制都不能同时进行。自由选择也不能违背司法的最终处理原则,已经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选择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提起诉讼后的任何阶段。包括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审判。包括人民法院已经起草的。只要案件已经属于人民法院,就不允许再对同一争议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协调官民关系,促进行政争议的顺利解决。据此,法律并未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逐案出庭应诉。根据规定,“可能引起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集体事件等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应当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除上述情况外,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不违反法定程序。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出庭应诉时,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的处理方式“记载在记录和审判文件中,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如果案件的审判结果正确,只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不出庭要求再审或者控告再审。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向行政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申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而是被诉行政机关。

以上就是行政诉讼的三大原则介绍,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