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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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风险管制介绍

2021-06-22   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

我国法院已经开始按照保护规范学说展开审查,这是法律解释的问题,但主要基于规范,缺乏多因素的考虑。第二阶段,必须判断可以保护的原告利益是否存在被侵害的现实性。这是事实认定的问题,法院通常必须利用距离标准等决定损害的盖然性和程度大小,划定应当保护的原告范围。

通常的可能性标准可以适用于原告资格的证明。关于风险设施发生损害的可能性,由于风险设施在安装时有安全审查的要求,可以推断其存在;原告利益受到风险设施侵害的可能性,需要原告的举证证明。由于风险规制所涉及的利益公私不明确,所以被认可的原告在某种程度上也承担着公共功能。

风险管制是指行政机关对风险设施的生产、运营问题的许可、命令、处罚等管制活动。规定的内容涉及很多方面,既有传统的行政手段,也有新的管理措施。由于风险管制是与风险设施相关的不确定风险,所以与通常的行政决定不同,也会影响相应的行政诉讼。

根据原告资格的判断框架,探讨原告利益的保护性、侵害的现实性等原告资格判断标准,分析原告资格的证明要求,探索适合风险规制的原告权益保护之路,同时藉由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资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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