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
18055390949
125715646@qq.com
首页 > 新闻资讯 > 内容
联系我们
    • 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  
      万灵枝 :18055390949
    • 周   平 :18955355366
    • 许      鹏:18815531993
    • 龚志敏:13956208332
    • 地    址:芜湖北京中路7号伟星时代金融中心1409室

合同法律师之原则篇

2021-06-29   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律师之原则篇的内容如下: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规,不得扰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一般来说,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抵触强制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和法律尽可能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介入

但是,合同有时还涉及社会公共问题,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表示,而不是想怎么做。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扰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必须进行干预。关于如何介入、如何介入,应当依法进行,并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和自主原则是矛盾的吗?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两个原则的关系呢?合同法律师提醒:自愿原则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保证交易在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础上进行,市场经济有健康正常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所以,遵守法律原则和自主原则并不矛盾。只有在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守合同法,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的自主原则。

以上就是合同法律师之原则篇的内容介绍,更多信息欢迎点击我们的官网,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