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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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师之内部连带责任篇

2021-07-09   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律师内部连带责任篇的内容如下:

1.股东对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即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弥补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以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律师提醒: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发起人和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股东逃避出资对公司的连带责任。法律规定:“股东提取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提取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管理人员对此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瑕疵出资。法律规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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